一、公證對租約的好處:

 

(一)將來有爭議得跳過訴訟程序,逕送強制執行

若租約經過公證,並且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,得依該證書聲請強制執(註:公證法第13條),也就是將來房客或房東違反契約義務時,對方就可直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,不用再花時間訴訟,節省時間與費用。

 

(二)買賣不破租賃原則

在租約未到期前,房東依法仍可以出售房屋,只是租約對於買受人繼續發生效力,有法律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(註:民法法第425條之1)但若是租約超過五年或者沒有定期限,就必須公證,才能有法律上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保護。

 

二、訂立租約後,租金可否調整?

民法有規定,不動產租賃契約若沒有定期限,將來發生租賃物因幣值之昇降,可以聲請法院調整租金。(註:民法法第442條)

 

三、房客欠繳租金,消滅時效較短時間:

租金請求權只有五年的消滅時效期間(註:民法法第126條),若房東沒有在五年內行使權利,房客可以主張時效抗辯,拒絕給付。若遇承租人遲付租金時,記得委託專業律師寄發存證信函催告履行、聲請支付命令或提起民事訴訟,儘速求償,以免超過消滅時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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